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舞蹈考级考官条例

2018-06-21    

舞蹈考级考官条例

为做好舞蹈考级考试评定工作,提高舞蹈考级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,加强舞蹈考级工作的规范化、制度化、科学化建设,根据舞蹈考级的实际情况,制定本条例。

第一条  舞蹈考级考官是指在舞蹈考级活动中,为参加舞蹈考级考生的舞蹈艺术水平做出评定的专业人员。

第二条  具备下列条件的舞蹈专业人员可向文化部艺术发展中心考级中心(简称“考级中心”)申请办理《舞蹈考级考官证》(简称“考官证”):

(一)具有10年以上的舞蹈艺术学习经历(包括学历教育学习经历与非学历教育学习经历);

(二)具有5年以上的舞蹈教育或音乐相关工作经历,具有良好的舞蹈示范、教学指导及鉴赏能力;对于具有舞蹈相关专业中级职称以上者,工作经历年限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。

(三)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。

第三条  申请成为文化部艺术发展中心(简称“主办单位”) 舞蹈考级考官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:

(一)《舞蹈考级考官申请表》1份;

(二)申请者身份证、学历证书、学位证书、职称证书复印件各1份;

(三)申请者近期免冠1吋彩色照片两张。

第四条  通过审核的舞蹈专业人员,主办单位为其颁发考官证和聘书,考官入选考级中心舞蹈考级考官数据库。

第五条  舞蹈考级考官应了解艺术考级有关政策法规,熟悉主办单位舞蹈考级的相关规范与程序,并能在舞蹈考级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。

第六条  舞蹈考级考官由考级中心统一派遣,从考级中心舞蹈考级考官数据库中随机抽取,持主办单位颁发的考官证执考。

具有其他考级机构考官资格者经考级中心备案(提供《舞蹈考级考官申请表》、考官资格证书复印件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)、派遣后执考。

第七条  同一考场内应当至少有1名相关专业的考官执考。考官按照主办单位的舞蹈考级教材或考级大纲,客观、公正、合理、合情地对考生的现场表现做出评定,尽量做到艺术性与科学性的和谐统一。

第八条  考场实行回避制度。与考生有亲属、师生等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考官,应主动回避。考生或未成年考生的监护人可以申请考官回避,经考场负责人核实后执行。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,经查证属实,考试结果无效。

第十条  考官执考费用标准由考级中心确定,私自收受礼金、礼品、有价证券等行为,一经查实,将取消其考官资格,并在相关媒体予以公示。违纪违法者另案处理。

第十一条  本条例由考级中心负责解释。

第十二条  本条例从2016年7月1日起试行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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